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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销售理赔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客户回访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二)回访时限:在期缴保费到期日前或在宽限期满5天前回访完毕。
  (三)回访比例: 对所有进入宽限期未缴费,且有联系电话的保单进行100%的提醒。对于没有电话或电话不准确的,在确认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上门或信函回访。
  (四)回访内容:是否已缴纳保费及客户的缴费方式,提醒客户及时缴纳保费,告知效力中止后果。
  第六条 效力中止保单提醒
  (一)回访范围: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效力中止的所有个人期缴保单。
  (二)回访时限:保单效力中止之日起2个月内回访完毕。
  (三)回访比例:对有联系电话的保单效力中止的保单进行100%提醒。对于没有电话或电话不准确的,在确认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上门或信函回访。
  (四)回访内容:告知效力中止情况、建议申请复效、介绍办理复效手续。
  第七条 即将效力终止保单提醒
  (一)回访范围: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即将效力终止的所有个人人身险保单。
  (二)回访时限:效力终止前1个月之前回访完毕。
  (三)回访比例:对有联系电话的即将效力终止的保单进行100%提醒。对于没有电话或电话不准确的,在确认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上门或信函回访。
  (四)回访内容:告知失效原因、确认客户是否办理复效或退保手续,介绍有关手续。
  第八条 委托领取确认回访
  (一)回访范围:委托领取的以现金或新开户存折方式支付的委托件。
  (二)回访时限:在给付前对委托真实性进行确认,或在给付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
  (三)回访比例:对委托领取的退保金、满期保险金、生存金、理赔保险金的给付件,委托领取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进行100%电话回访;委托领取金额500元以下的进行电话抽访,回访比例不得低于10%。对于没有电话或电话不准确的,在确认联系方式后进行电话、上门或信函回访。
  (四)回访内容:确认客户是否收到委托代理领取的保险金。
  第九条 离司销售人员保单回访
  (一)回访范围: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原销售人员已离司的所有个人人身险保单。
  (二)回访时限:在销售人员离司后1个月内以电话、上门或信函方式告知相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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