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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配合我省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险”活动,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组织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充分调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二、各公司要对全辖创新试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于需要政策支持的已开展或将要开展的创新试点项目,应及时向浙江保监局备案。
  三、创新试点项目备案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要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确保试点项目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合理有效保护保险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试点项目”是指在浙江保监局备案,由保险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在管理体制、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保险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项目具有以下六点原则:一是不损坏公众利益原则;二是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三是消费者主导原则;四是保险自愿原则;五是高效原则;六是公开原则。

第二章 创新试点领域

  第三条 管理体制创新领域包括树立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建立科学决策管理体系;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改革各项薪酬激励制度;强化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模式;探索个人代理人管理机制创新等。
  第四条 保险产品创新领域包括围绕浙江经济发展特点,围绕浙江城乡居民的消费文化、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为重点,积极开展有浙江特色的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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