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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销售方式创新领域包括培养新型销售队伍,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险消费市场培养复合型保险销售队伍,着重培养“顾问型”、“精英型”、“专业型”的高素质保险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探索新渠道业务销售,推进网络电子商务、电话、职场、产寿险交叉销售等销售创新试点;保护专业中介受托开展的行业性、政策性、区域性等大型保险项目;完善现有银行、邮政等各类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渠道;采取多样化的销售服务方式,宣传普及保险常识。
  第六条 保险服务创新领域包括创新服务内容,围绕保险咨询、方案设计、受理承保、风险防范、理赔查勘等服务环节,为客户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创新服务手段,扩大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创新服务体制,完善服务流程,提供高标准的客户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开展服务营销,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了解客户真实需求,向客户提供针对性强、个性化的产品。

第三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在创新试点立项前进行充分调研和实质性准备,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创新试点实施前一个月,项目所属的省分公司应向浙江保监局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浙江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与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还须提供双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的具体承办机构、部门和人员、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试点区域、试点期限、涉及到的政府部门、需要的政策支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报告的内容。同时有多个试点项目的,应分别提交备案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备案表。
  第九条 浙江保监局收到备案报告后,由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并提请局务会研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浙江保监局给予备案:
  (一)确实具有创新试点价值。
  (二)试点前期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具体,要件完备,具有可行性。
  (三)单个创新试点项目试点区域一般不超过两个中心城市或县区。对地方政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或总公司统一在全省开展的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可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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