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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点工作组织。联系点工作组织由浙江保监局人员和试点项目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分别组成。浙江保监局方面由浙江保监局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监管员组成;试点项目经营管理机构方面由省分公司负责人、省分公司部门或中支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组成。

第六章 创新试点项目职责分工与考核

  第十八条 浙江保监局负责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审核、给予政策支持以及试点工作的推动协调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经营管理机构负责试点的前期准备、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沟通协调、政策争取、对外宣传、成果经验总结以及情况汇报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创新试点项目实行按季总结汇报制度,每季度将试点项目的进展状况、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浙江保监局。浙江保监局将创新试点项目工作纳入产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需要展期的创新试点项目,所属省分公司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浙江保监局进行展期备案。展期备案须提交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备案报告除第二章第四条所述内容外,还须包括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展期原因。浙江保监局同意备案的,鼓励支持政策继续有效。设有联系点的,联系点期限相应延长。但试点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情况,浙江保监局通知各省分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创新试点项目期满未进行展期备案,或创新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经验并在全省推广,或出现试点不成功等其他需要终止备案的情况,由浙江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备案、取消鼓励支持政策,并撤销联系点。浙江保监局将创新试点终止决定通知试点项目所属省分公司,同时抄送其他省分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创新试点项目结束后,试点项目所属省分公司应向浙江保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总体运行情况、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得到的政策支持、取得的经验教训、全省范围推广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总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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