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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安委会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资源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为辅的原则,加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的规划、整合与建设的力度,在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应急能力、补充更新专业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下功夫,逐步建立完善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逐步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水平及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救援队伍的管理,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有关制度,指导、管理属地应急救援队伍。

  (二)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预案编制、人员培训、指挥决策、科技支撑、事故救援、隐患评估、危险源认定和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指挥、调度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四)负责各级党委、政府给予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补助经费使用的实施审批和监督。

  (五)指导、监督、检查属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实落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应急救援实行有偿服务,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应缴纳年度救援服务费和现场救援处置费。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属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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