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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9]4号)


全省各自动监控设施集成、运营中标商:
  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营招标工作已经完成,为稳妥解决原已安装现场端设施的有效运营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达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各自动监控设施集成运营中标商要高度重视招标前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维护、验收及移交等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在线设施维护整改
  1、列入《湖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的自动监控设施,2008年6月30日前安装的,在中标区域内由本公司集成的,由中标商负责整改、验收,与在线设施所属排污企业签订运营合同,实施第三方运营;不在中标区域的,由原集成商进行整改、验收后,经原集成商、中标商、市环保局、企业四方签字认可后移交新中标商,新中标商与自动监控设施所属排污企业签订运营合同,实施第三方运营。2008年6月30日后安装的,按照质保和招标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原集成商做好2009年质保并免费运营,确保设备监测工作正常,数据传输稳定,其运营工作纳入2009年第三方运营评估考核内容。
  2、所有整改工作和2008年6月30日前安装需移交的,必须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2008年6月30日后安装且不在中标区域内的,2009年12月10日至31日完成移交。上述整改和移交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在2009年自动监控设备运营评估考核中扣分。
  3、《建设计划》之外的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移交中标商,按当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稳妥做好有关协调
  1、积极主动与中标区域所在地市、县环保局联系,自觉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管。
  2、主动为排污企业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的支持配合。
  3、各自动监控设施集成、运营中标商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叉培训工作;各中标商要与省、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联调负责部门主动沟通,共同解决整改过程存在的问题。
  三、扎实做好基本情况调查
  全面摸清中标区域内列入《建设计划》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填写附表,并于2月1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我局。填表时务必注意两点:一是认真对照省局下达的《建设计划》进行调查摸底,不在计划之内的,不需填报;二是每个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套数(水、气分别计算)必须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明确的套数相符,大于计划套数的,由地级市环保局确定,不得突破;三是个别由地级市环保局已作出调整的排污企业,以省局明确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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