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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全省大型火电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实施。
  四、工作内容
  1、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
  2、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指导有关企业做到台帐和资料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
  4、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5、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6、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7、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市州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1、准备阶段(2009年1月-2月)
  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人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现阶段,请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娄底、常德分别确定15家试点企业,其他市州各确定10家试点企业。
  请各市州环保局于2009年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领导及人员和试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附件二)报送我局。
  2、试行阶段(2009年2月-2010年12月)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登记制度,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填写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并将登记变更情况汇总。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根据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环境管理与监督制度,督促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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