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我局,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再融资)方案;
(4)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一式六份);
(5)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2、申请受理
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现场核查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组织污染管理处、开发监督处和环境监察总队等相关处室以及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我局委托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
4、我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我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对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在湖南,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核查初步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
我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组织全面核查。如核查基本符合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同时在我局公众网和企业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结合公示情况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意见,致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凡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凡从事《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由我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委托由我局确认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