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无偿献血力度,确保我市灾后重建和医疗临床正常用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无偿献血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第
五条规定,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落实无偿献血指标,确保完成全年献血计划。
二、驻陇部队的全体官兵每年应组织献血一次。陇南师专、卫校、农校应组织学生(18周岁以上)在校期间每年献血一次。省驻陇各单位及市直各单位的献血指标按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5%完成。
三、各单位在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作用,把无偿献血工作当作一顶讲文明、讲和谐、讲奉献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从搞好灾后重建、确保人民健康和加速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角度,积极动员职工参加无偿献血。各县(区)要将无偿献血工作向城镇乡村居民延伸,并将各部门的无偿献血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考核内容。
四、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具体献血时间,根据市中心血站的供血情况,由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献血的单位,要追究献血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未完成无偿献血计划指标的县(区)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完成。对组织不力和逾期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单位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如遇突发事件用血告急时,各单位要配合市献血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完成临时献血任务。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在限定时间内派人持本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到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具体采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