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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合理确定保障形式、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标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资,按比例分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起既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制度,先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步向更高统筹层次过渡。

  第五条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县(区)社保局(中心)具体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因征地而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土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四)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登记。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名单,须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填写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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