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9]5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分值》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安监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建设局)委托市、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安监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宁夏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区安监总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地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宁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宁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