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甘学位〔2008〕16号)
有关高校:
现将《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 甘肃地区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均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必须是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其所设专业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
(二) 申请单位必须达到《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若申请单位为独立学院,须达到《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