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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三) 申请设置的专业满足社会需要,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

  (四) 申请专业能按照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开出全部必修课程,各门课程原则上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五) 申请专业须有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基本合理的师资队伍,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教授。

  (六) 能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实验条件、教学条件良好,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利用率高,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有稳定的实习基地。

  (七)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近3年来取得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

  (八) 有2 名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一定数量的讲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九) 申请专业设置有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有素质较高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十) 制定有专业师资培养规划,各项教学、考核、管理制度健全,且有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办法。

  1.申请学校应于本校第一届本科生入学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四月五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一)。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二)。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办法。

  1.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在招收第一届本科生的当年,其所在院(系)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于本专业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一式二份于每年四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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