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12号)
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中国保监会近期下发了《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现予以转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经营使用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时,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的相关信息向我局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保监会批复、客户手册、宣传材料、销售期间、销售区域、销售规模、产品条款、保险费率、手续费率及其他成本说明等。
二、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签订的产品代销协议汇总后报至我局备案。
三、各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情况按附件的形式,以电子和传真形式报至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