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深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6号)
市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为进一步做好深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行业诚信及服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有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培训职责,出现了为营销员提供虚假培训证明、培训工作走过场、培训乱收费等行为,严重损害了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端正态度,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工作,把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来抓。
二、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主培训与网络教育并行的方式。按规定每年至少12小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通过指定的网络教育进行。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自主培训相关的业务知识;无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社会人员可选择网络教育方式。自2009年3月1日起,深圳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到期换证应当分别就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供培训证明。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网络培训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尽快完善培训制度,保证继续教育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严格执行换证制度
(一)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人员办理资格证书到期换证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主的业务培训证明和网络教育培训证明作为换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