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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教厅〔2009〕1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下简称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使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共享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对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低保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

  第三条 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并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由学生家长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家庭低保证(残疾人家庭学生凭残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审定结果及时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学期前根据各市、区上报的符合享受免费教科书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下达计划指标。各市、区及时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个学校,学校配合免费教科书供应商做好其分发、统计、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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