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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教〔2009〕6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为小学184元/生.年,初中254元/生.年。

  第三条 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自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五条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借读费。

  第六条 免除学杂费资金是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财政必须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补贴和偿还债务等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办理支付手续。市、区财政要按照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应配套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中小学校,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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