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关于铁路系统与地方经济普查分工配合实施办法
(豫经普办字〔2009〕3号)
各省辖市经济普查办公室,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在豫局管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铁路运输业实施普查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08〕18号文件安排,全国铁路运输业有关普查任务,由铁道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普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为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方案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安排,结合部门实施普查办法,经与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协商研究,特制定铁路系统与地方经济普查分工配合实施办法。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由铁道部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普查的对象。
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普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道部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二、普查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
4.《铁路运输业普查表》
三、普查任务及协调配合工作
1.铁路系统组织做好铁路运输业普查对象的普查登记,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法人单位同时填报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由铁路系统普查的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铁路系统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安排,配合做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单位清查、基层基础工作整顿、普查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