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业与地方经济普查分工配合实施办法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业与地方经济普查分工配合实施办法
(豫经普办字〔2008〕72号)


各省辖市经济普查办公室,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在豫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实施普查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08〕17号安排,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为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方案和河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安排,结合部门实施普查办法,特制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与地方经济普查分工配合实施办法。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2.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从事其他金融活动(除典当)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信息化主要指标》

  5.《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6.《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辖区内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进行清查、核对,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