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豫人口办〔2008〕86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
(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对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并且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属于特别扶助范围。
对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双方均有子女的,以个人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二)关于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