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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又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的,均可以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事实收养子女的和《收养法》实施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情况。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五)对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关于法律规范和政策适用问题

  (一)“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是指,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无论如何都不能生三胎的原则”的号召和政策规定。

  (二)“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1982年6月15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⑵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只生育有一个孩子者;⑶结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怀了孕,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⑷深山独居户;⑸弟兄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者;⑹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⑺在农村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含男城女乡或女城男乡);⑻在农村夫妇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废军人证书者;⑼在农村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⑽在农村连续定居深山村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者;⑾定居本省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⑿夫妇一方为连续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的全民或集体矿工,只生一个女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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