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人口〔2008〕128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