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 49 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