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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 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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