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二)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