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部门任务职责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测算全省及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市州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5日前对口报送《甘肃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9)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经建处。
(八)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甘肃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