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7日拉萨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8日公布)
拉萨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
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条例》名称增加“服务和”的内容。
2、《条例》第一条“管理”前增加“的服务和”,“条例”修改为“法”,“有关法律”后增加“法规”的内容。
3、《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归国藏胞、港澳台同胞、外国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三条增加“且”字,删除“外来”两个字。
5、《条例》第四条删除。第五条修改后作为第四条。
即第一款修改为:“拉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国税、综合执法、旅游、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卫生、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前增加“街道办事处”。
6、增加一条作为修订后的第五条,该条内容为:“暂住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身份证件。
暂住人员取得暂住证后可以享受就业培训、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7、第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办理”修改为“受理”。
8、第七条增加:“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治安管理”的内容,删除“物质文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