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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9〕2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中的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从事挂靠经营、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监督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大跟踪检查力度。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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