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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反工作纪律、收取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广东海事局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促进水运企业、船舶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及其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直属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可参加“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一)公司营业注册地址属于广东海事局管辖;
  (二)持有广东海事局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且最近2次外审时所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均不超过广东海事局辖区当年平均数的2/3;(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符合证明》的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按《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进行。
  (三)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管理船舶在最近2年接受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每年平均滞留率均低于广东当年平均滞留率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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