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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公司最近5年未被列入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七)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不按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和进出口岸手续、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参加“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航运公司运行体系情况报告:
  1.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体系的支持及指定人员对体系运行的监控情况
  2.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自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状况
  3.公司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来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广东海事局组织评选,符合要求的,由广东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符合《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报要求的航运公司,由广东海事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第九条 “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签注。
  第十条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在“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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