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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0〕41号)


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道路运输行业资格及服务证智能卡工本费收费的函》(甘交财〔2009〕63号)收悉。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交通厅设立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5〕43号)立项。现将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50元/卡执行。
  二、智能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范围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4号)规定的纸制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范围相同,可同时使用。
  三、凡领取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免费发放《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4号)规定的纸制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不得另行收取纸制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四、智能卡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其中有关数据,增加其他服务功能等而不需换发智能卡的,均不再收取费用。如遇遗失、损坏等情况确需重新补发,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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