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质监食〔2008〕342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6号),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乳制品生产加工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一)乳制品生产坚持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以及符合厂房、设备、技术、人员要求等法定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发证、换证要符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乳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小作坊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的,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增加乳制品生产企业三聚氰胺检验能力的审查。审批及换发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增加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审查,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或者落实委托检验机构,确保企业能够对原料乳和乳制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其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确保企业有能力对原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批批检验委托合同。三聚氰胺检验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验方法》标准进行,并按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