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审查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26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省局将于2008年12月组织对所有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重点核查必备的生产条件和三聚氰胺检验能力,并对主导产品进行抽样,一律送省质检中心检验。符合要求的允许其继续生产,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程序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要把生产许可证换证、变更的审查工作与问题乳制品企业的整改工作密切结合。近期重点抽检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获证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检。复检合格的,在乳制品企业换证、变更中,方予以受理。复检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严格掌握小企业扩项的生产许可。把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到生产单品为主的方向上来,达到“小而强、小而精、小而专”的科学发展要求。
(五)增加对“金玉兰酶”制剂的检验。该产品专用于降解牛奶中抗生素的残留,但其安全性风险未知。严禁企业在产品中添加此类物质。
(六)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的部署,配合省局认真做好乳制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不得自行增加或更改乳制品市场准入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乳制品生产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坚持质量管理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二)建立健全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进厂检验和记录制度。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等原辅料质量必须实行逐批检测,并对检测情况和生鲜乳来源予以记录、保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鲜乳一律不得购进。
(三)切实加强婴幼儿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定期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评价,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