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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乳制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出厂的乳制品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或其标签应当如实标明法律、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违反规定的要严加惩处。

  (五)严格坚持乳制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在现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对乳制品必须实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存样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三、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督促企业通过内部管理整顿和产品自检等开展自查自纠并监督其限期整改。企业自查自纠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过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制定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对重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企业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

  (三)在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杜绝加入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和“金玉兰酶”等未经安全危害评估鉴定的制剂等管理措施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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