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五)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各项质量标准;
(六)是否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等。不合格产品是否全部下架、召回、销毁。
对自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逐一整改,彻底纠正,并向当地质监部门写出自查整顿总结。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
各级质监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严密部署,注意克服消极厌战情绪,按照省局关于乳制品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整改重点是:1、企业对整改前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梳理,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已见成效;2、企业是否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产品检测手段,配备了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3、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履行了原料奶收购合同,维护奶农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兑现了向社会所做的各项承诺;4、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是否恢复生产,保证了市场供应;5、企业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可以通过召开企业整改现场会等方式,加强交流,推动整改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严格坚持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出厂、上市的产品;质监部门发现乳制品不安全的,应当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对拒不停产、拒不召回产品的企业要严肃查处。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各级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及时将记录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公布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使违法者因违法而得利、守法者因守法而受损,以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