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卫中义等4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9〕9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卫中义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保字〔2008〕176号)收悉。经审核,卫中义、陈龙、任汉泽、周蕾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正式任命卫中义、陈龙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任汉泽、周蕾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