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及添加剂采购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达到100%;
(二) 餐饮单位根据许可经营范围确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剂量和使用依据,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率达到100%。
(三)对餐饮业、集体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四)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整顿和规范餐饮消费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秩序,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8日)
1.主要任务
(1)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各项整治目标,明确责任。
(2)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家指导组,掌握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3)督促各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使用的添加剂进行清理。
2.具体措施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
开展打击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组织编印各种科普宣传册(单),增长广大消费者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知识,及时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
(3)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餐饮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基本原则,对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实行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制度。
(4)广泛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5)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餐饮单位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6)各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