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兰州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兰州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试行)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教育通过普及健康知识和开展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树立健康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切实推动我市健康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精神,特制订《兰州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一、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1.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各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健康教育工作建议和咨询意见,负责制订辖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拟订相关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
2.建立和发展与各媒体、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3.组织、指导辖区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并进行工作督导考核,促进社会健康环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为的形成。
4.加强各级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
5.组织发布健康宣传的核心信息,向社会提供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服务,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信息网络,推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新成果。
6、组织开展大众健康知识传播活动,设计、制作和分发健康知识传播材料;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法、策略等课题研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设置健康教育或卫生宣教科室,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把健康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度有考核、年终有总结。
2.围绕疾病控制重点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和地方病防治等,开展预防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以及伤害的健康教育宣传,积极开展针对行业职工特点和居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4.利用计划免疫、结核病、高血压、艾滋病等专题宣传日,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