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及《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的要求,制订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健康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健康教育或卫生宣教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本级机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3.负责辖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培训考核;组织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组织妇幼卫生技术人员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宣传和科研活动。
5.负责搜集、编发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四、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各级医院要建立健全院内三级(医院、职能科室、病区)健康教育网络,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工作,做到有组织、有保障(人、财、物)、有效果。
2.采用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处方、电视录像、电子屏幕、固定宣传栏以及医嘱、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病人及其家属、医院医护人员的健康教育。
3.围绕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合理用药、日常生活起居等,宣传卫生科普知识;针对不同类型病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矛盾,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4.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定期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知识讲座、电话咨询服务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编印健康教育文字、图像资料,撰写卫生科普稿件。
5.加强控烟工作,落实控烟制度与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医院”活动。
6.口腔、中医、精神等专科医院,要按照以上要求并突出专业特色,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活动。
五、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健康教育工作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总结、评价,有组织、制度和职责,档案资料规范完整。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的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