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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表彰单位、先进事迹及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由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统计申报。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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