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6号)
各市卫生局:
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是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2号)。近期,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及省教育厅共同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引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督[2008]3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学校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能力,结合近期省委、省政府领导就部分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新批示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校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国家未来的长远大计,能否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是对卫生行政部门执政能力的考验。各级卫生部门要以深入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树立学校卫生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将学校卫生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的当前形势,正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在以往较好的工作基础上,通过不断强化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努力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二、加强领导,提高能力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学校卫生工作做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负责处(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注重各级各类专业队伍与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学校卫生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不断提高我省学校卫生能力水平。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专业科室,充实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完善和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规范、标准及专业技术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卫生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要求、有考核。
(三)要在推动基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的同时,结合《辽宁省乡镇防保组织、村卫生所公共卫生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探索和建立乡镇、街道以及行政区域内有学校的行政村的学校卫生工作机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不断推进基层学校卫生工作。各地要深入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对基层学校卫生工作认真调研,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