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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辽卫传〔2008〕221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2008年以来,各地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45号)的精神,开展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食品进行了抽检。根据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的结果显示,一些餐饮单位的经营条件和行为还不能完全符合要求,有些抽检的食品如酱卤肉等不合格。为了考核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省卫生厅近期对省内部分地区进行了明查暗访,还发现一些餐饮单位违法经营河豚鱼,以上现象表明,部分餐饮单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为此,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2008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重点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214号)的精神,继续加强对餐饮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完成《通知》中要求的各项工作指标任务。
  二、各地要在近期内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餐饮单位违法经营河豚鱼进行检查,对所经营的重点消费食品如酱卤肉类食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给予严厉的卫生行政处罚。
  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查找工作中的漏洞,杜绝对餐饮单位监督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按照“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玩忽职守有关卫生监督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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