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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七)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并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

  (八)爆破作业单位是否超出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存在将民用爆炸物品用于未经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等问题。

  (九)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电子证;是否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是否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十)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存放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和看护,是否隔夜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十一)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和流向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十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问题。

  (十三)使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买卖、调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

  (十四)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按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专用仓库是否具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和设施以及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存在安全距离内修建工厂、学校、住宅等建筑物问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协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库房内是否接有有源电线;避雷设施是否通过当地气象部门年检;生活区与库区是否彻底分离,是否存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的问题。

  (二)是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载每次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收存人、发放人、领取人姓名,是否有收存人、发放人、领取人的签字;是否存在入库的民爆物品无编码;是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是否存在登记账目弄虚作假问题。

  (三)生产企业库房是否及时将当天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省公安厅,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否通过出入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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