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附件一)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注明的主营业务确定,主营业务无法确定的,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四)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五)企业的资产总额,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程序和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