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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及时将认定审核意见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二)。
  2. 企业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3.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 企业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三、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
  (一)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户状态认定。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4月底前按当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等条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四、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地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尤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宣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做为重点,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减免税的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摘录(略)
  2.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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