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森指[2009]01号)
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
为了规范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的调动指挥权限,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火灾抢险救灾的主力军作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了《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十九日
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的调动指挥权限,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在森林火灾抢险救灾的主力军作用,使部队官兵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队出警情形
(一)下列森林火灾情形之一,应予出警:
1、火灾发生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控制,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周边地区, 12小时内未扑灭明火,对景区造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3、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的安全,或已烧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州、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5、部队驻地周边发生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的森林火灾。
(二)需要部队执行的其他任务:
1、指导地方加强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培训。
2、参与森林防火宣传。
3、部队驻地周边居民住房发生的火灾。
4、参与省政府统一调度指挥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条 部队调动程序
部队在湘期间的调度,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
(一)调动申请
需要武警森林部队支援扑救森林火灾、防火宣传、业务培训的,由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