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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命名沈阳市和平区等23个县(市、区)卫生局为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命名沈阳市和平区等23个县(市、区)卫生局为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卫生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应急工作,2008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了《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辽卫函字〔2008〕64号),在全省开展了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纳入到县(市、区)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取得了明显效果。全省共有55个县(市、区)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标准,申报全省卫生应急示范县考评。省卫生厅经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决定命名沈阳市和平区等23个县(市、区)卫生局为“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名单附后)。
  创建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活动是加强基层卫生应急能力的手段和载体,被命名为“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地区今后卫生应急工作的任务和挑战仍十分艰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获得此荣誉为新起点,不断深化和完善卫生应急机制、体制、法制建设,进一步抓好卫生应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报告、应对处置等各项工作,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水平。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未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在创建过程中也取得了较大成绩,应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争取早日迈进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先进行列,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名单

  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局、沈河区卫生局、东陵区卫生局、皇姑区卫生局
  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局、甘井子区卫生局、普兰店市卫生局、金州区卫生局
  抚顺市:清原县卫生局
  本溪市:本溪县卫生局
  锦州市:义县卫生局
  营口市:大石桥市卫生局
  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局
  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局、文圣区卫生局、灯塔市卫生局
  铁岭市:调兵山市卫生局
  朝阳市:北票市卫生局、喀左县卫生局、龙城区卫生局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局、大洼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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