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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中统筹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看病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中统筹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看病问题的通知
(辽卫传〔2009〕3号)


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卫生局:
  省委决定在“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中,由省卫生厅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看病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重点补偿贫困农民。省卫生厅将党员干部帮扶的贫困农民看病问题名单逐户进行梳理,按所在地区转给各市、县(详见http:∥nrcms.com/),由各市、县逐户审核确认。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利用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统筹解决贫困农民2008年因就诊而产生经济困难问题。二次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务必在2009年春节前逐户逐人完成二次补偿工作,并将二次补偿有关情况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
  二、帮扶和动员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规定,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请各帮扶单位党员干部帮助贫困农民协调好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好参加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序衔接,从根本上保障贫困农民权益。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6号)要求,要取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村线,适当提高救助额和封顶线。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平台,采取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垫付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预付、定期结算等措施,实施及时救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基础上,对生活仍有困难的贫困农民,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帮助其恢复基本生活,切实保障贫困农民的切身利益。
  统筹解决贫困农民看病问题,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困难群众民生问题入手,不断探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科学方法和有效途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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