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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七、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排预算,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把本县、城区、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不拖全区后腿。

  八、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

  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由各县、区普查办负责选调,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在相应普查区内选调,要注意选配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其中,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青年志愿者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主要由普查区内的社区工作人员、村干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登记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

  九、普查宣传发动

  人口普查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人,调查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宣传并引导广大普查对象自觉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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