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钦政办〔2009〕6号 2009年1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段费用。各等级医院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降低住院起付费,取消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费。调整后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费具体标准如下表:(略)
二、调整个人账户配置率。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5%配置,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金额的4%配置。
三、调整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含起付段费用)部分和个人健康体检费用。异地居住(钦州市外)以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当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凭购药发票报销。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五、调整住院统筹金的支付比例。由三个年龄段调整为在职和退休两个年龄段,按医院等级确定住院统筹金的支付比例。调整后住院起付段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统筹金和个人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六、调整乙类药品、乙类和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15%调为10%,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为10%,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为15%。
七、提高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床位费标准由每日15元/床提高至每日25元/床,二级医院床位费标准由每日8元/床提高至每日16元/床,一级医院床位费标准由每日6元/床提高至每日 10元/床。